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青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操作简便、注重实效”的原则,统筹使用和管理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政策支持项目为市场化举办且未获市级财政其他支持的展会、会议活动。
第二章 申报事项
第四条 支持展会做大做强
对在青展览场馆举办的、展览天数3天(含)以上的市场化展会:
1.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含)的, 按规定给予10万元支持; 在1万平方米基础上, 展览面积每增加5000平方米,增加支持5万元。
2.对首次举办且举办时间为当年11月至次年3月的, 支持标准上浮10% 。
3.单个展会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山东青岛)“失信惩戒对象”目录;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2.同一主体一年举办多届同类题材展会的,只支持其中一届。
3.申请支持标准上浮10%的展会,其举办起止时间均需在当年11月至次年3月期间。
4.有关名称解释。
(1)“展览面积”是指参展商使用的场馆室内面积与室外展位所占面积。其中,场馆室内面积包括展位所占面积及展位间必要的走廊、通道面积(不含开幕式场地、会议区、洽谈区、餐饮区、办公区、休息区、仓储区以及与展会主题不符的展览面积),展览面积通过现场核实进行确定。
(2)“首次举办”指展会自其创办以来第一次在青举办。
(二)申报材料
1.支持展会做大做强补助审核表(“青岛政策通”系统内填报)。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如需主办单位批准,需提供主办单位的批文(回复函)或合同(协议);如需相关单位审批或备案,需提供相关单位的审批手续或备案材料。
4.项目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展会费用结算单和场地租赁费用发票。
5.展位平面图;展商名录、展览面积;展馆提供的展会使用场地规模证明(盖章)。
6.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盖章)。
7.项目总结。
第五条 支持市场化会议发展
对在青举办的、会期2天(含)以上的全国性市场化专业会议(不含营销类、培训类会议和展览会期间的配套会议), 参会人数1000人(含)以上、酒店住宿1000间夜(含)以上的会议, 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一)申报条件
1.参会嘉宾人数达到1000人(含)且参会嘉宾酒店住宿达到1000间夜(含)的,给予20万元支持;在1000人、1000间夜基础上,参会嘉宾人数、嘉宾酒店住宿每同时增加1000人、1000间夜,增加支持20万元。单个会议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全国性市场化专业会议指由国家级行业商协会、学会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举办的会议。其中,“国家级行业商协会、学会”指在民政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构;“世界500强企业”指上一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认定的全球总部或者中国总部企业,包括在华区域综合总部企业和功能性总部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指上一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评选、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指上一年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企业。
3.酒店住宿以市文旅局最新公示的《星级饭店名录》中的四星级及以上饭店或符合要求的会议型饭店为准。会议型饭店要满足以下要求: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会议室不少于1间、房间不少于250间,能提供会议影音智能系统、独立可调控光源、独立温控系统。
4.申报主体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山东青岛)“失信惩戒对象”目录;符合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要求。
(二)申报材料
1.支持市场化会议补助审核表(“青岛政策通”系统内填报)。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主办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如需主办单位批准,需提供主办单位的批文(回复函)或合同(协议);如需相关单位审批或备案,需提供相关单位的审批手续或备案材料。
4.项目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参会名录(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宿人员还需提供住宿酒店及房间号);酒店的星级等级证书或其他相关文件;酒店提供的项目费用结算单(明确住宿间夜数)和发票;5张以上活动照片(体现背景板会议标识、会议规模等);现场短视频30秒及以上。
5.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盖章)。
6.项目总结。
第三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六条 市贸促会发布申报通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请周期和申请材料提交时限。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于展会或市场化会议举办前5个工作日内进行预申报,申报材料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提交。市贸促会组织对申报材料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展会面积或会议现场情况,由申报主体经办人和市贸促会聘请的第三方人员在举办期间共同开展实地核实测量,市贸促会聘请的第三方负责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第九条 预申报审核及实地核实完成后,市贸促会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市贸促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工作安排,确定拟补助名单和金额,并通过市贸促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市贸促会将补助意见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至市贸促会,市贸促会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市贸促会、市财政局及申报主体承担主要职责如下:
(一)市贸促会:负责发布申报通知,组织开展现场核实,审核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公示补助信息,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按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相关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年度资金预算审核、下达,按要求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三)申报主体:按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配合开展项目审核、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应自觉接受会展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群体性事件以及严重扰乱会展市场秩序的会展项目,不予补助。
第十四条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贸促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细则相应调整。
附件:1.现场核实表
2.展览面积计算表
3.市场化会议相关数据计算表
4.承诺书